您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问题,具体涉及此类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法适用上的独特之处。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其特别规定,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需要考虑当事人的选择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二)通过外交途径;(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一条款说明了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确保外国当事人能够有效接收诉讼文件。
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此条款强调了涉外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材料的认证程序,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判决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表明涉外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来进行。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因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因此在管辖权、法律适用、送达方式、证据规则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均展现出独特的特点。这些特殊性旨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同时维护我国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