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外诉讼中,公告送达的具体时间要求。该问题关注的是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此条款间接规定了涉外诉讼中非直接送达的方式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4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五)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进一步明确了公告送达的具体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条法规直接规定了在其他送达方式均不可行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及其时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告送达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虽然这条不是直接关于公告送达时间的规定,但在处理涉外诉讼时,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对于整体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涉外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时间一般为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