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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外行政诉讼管辖?

用户:163****8363 邢台县 2024-10-16 21:38 涉外法律 浏览量:814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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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问题大致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他想知道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当涉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行政争议时,诉讼应在哪个法院进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的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涉外行政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特殊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涉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五条指出,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行为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可以由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协议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书中选择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必须经受诉人民法院同意。《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5. 国际条约优先:如果涉外行政诉讼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例如,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可能影响此类案件的管辖。

总结来说,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具体情况,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可能会因特定因素如住所地、行政行为性质、国际条约等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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