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即在涉及外国人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案件是由某一地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则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及到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专属管辖: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提到涉外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但根据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涉外行政诉讼涉及到不动产,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尽管《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但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民事性质,可能可以参照此规定。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第二十二条指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被行政机关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遵循一般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原则,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可能的协议管辖,并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导。正确理解并应用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