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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在涉外行政管理活动中,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这表明,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在法庭上公开质证。
涉外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及时地作出判决,并依法执行。
涉外行政诉讼的国际司法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该条约规定。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过程。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同时也要考虑到涉外因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