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通常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主要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 送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也需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涉外离婚案件的实体法适用中国法律。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遵循相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件在中国的处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希望以上分析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