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如何撰写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状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明确当事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撰写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状时,应清晰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陈述离婚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需具体说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如分居时间、家庭暴力记录等。
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需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分割建议。
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合理主张抚养权归属,并就探视安排提出具体方案。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故而,务必保证诉讼状内容完整、结构清晰、语言准确,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综上所述,撰写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熟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希望上述分析对您有所帮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委托具有涉外婚姻案件代理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处理,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