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旨在了解涉及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
1.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为涉台涉侨案件的管辖提供了依据。
- 涉及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9号),该规定明确了涉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在无选择时适用法律的规则。
2. 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3. 送达与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包括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4. 调解与仲裁
- 对于涉台涉侨案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涉外纠纷提供了快速解决的途径。
5.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对于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08〕6号),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可以在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
总结:涉台涉侨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遵循特定的管辖、证据、送达、解决方式以及判决执行规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跨区域民事纠纷。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也充分考虑了两岸三地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