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是询问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法院如何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来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应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具体来说,您希望了解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涉外民事案件一般并不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非案件特别规定或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一类涉外案件,即涉外离婚、抚养权、监护权等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对于重大涉外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里的“重大”一般指涉及金额巨大、具有国际影响力或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本辖区内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涉外案件被认为非常重大,以至于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介入,则可能被分配给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审理的其他类型案件。这包括但不限于那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案件,以及那些可能产生广泛国际影响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也会通过协商或指定的方式解决一些特殊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在跨区域涉外案件中。这种情况下,具体的管辖安排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决定。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而定,从基层到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机关,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这一制度确保了涉外案件能够得到适当级别的司法审查,同时保证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