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询问关于中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外国元素时的管辖权类型,即在何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具有审判权力。
从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详细分析:
基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物权、遗产继承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即便涉及外国当事人。
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中国法院,且不得违反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辖:如果外国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这体现了应诉管辖的精神。
国际条约优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可能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总结来说,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管辖类型覆盖了基础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等多个方面,并且在适用时需考虑国际条约的影响,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国内外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