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涉及台湾居民的诉讼是否属于涉外诉讼。具体而言,用户希望了解在处理包含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时,是否应按照处理国际或跨国案件的标准和程序来对待。
中国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表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进行的诉讼不应被视为涉外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适用本法。他们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但这里“外国人”是指外国公民,不包括台湾居民,因此台湾居民在大陆参与的诉讼不应按涉外诉讼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同样,这里的“外国人”并不涵盖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在大陆参与的刑事诉讼也不应视为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1号)明确指出,向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属于涉外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台湾居民在大陆提起行政诉讼做出特别规定,即台湾居民在大陆参与的行政诉讼亦不被视为涉外诉讼。
综上所述,尽管台湾与大陆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在法律实践中,台湾居民在大陆参与的诉讼并不被视为涉外诉讼。这是基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基本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