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2021年涉外民事诉讼公告的样板内容,并希望获得一个概述和详细的法律分析。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公告是指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时,为确保当事人知晓诉讼程序而发布的正式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没有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指出,外国法院向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公告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需严格遵循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此类公告还应考虑到国际条约和双边或多边协议中的特殊规定,以保障所有涉外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