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意图在于了解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国际因素的条款。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法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至第270条详细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例如,第267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面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例如,该法第4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送达与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至第2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文,详细规定了涉外案件中的送达与通知程序。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涉及涉外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证规则。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至第28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详细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送达、证据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的开放态度和尊重国际法律秩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