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询问了关于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要素的相关法律规定。您希望了解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中国法律提供了哪些特别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其次,《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指出,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经常居所地或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再者,《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依照本节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68条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案件提供了专门的程序性规定,旨在保障涉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这些规定不仅考虑到了语言和文字的特殊性,还涵盖了诉讼地域选择、财产保全措施及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