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该用户询问关于在中国境内提起涉外离婚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管辖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若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连结因素在我国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即使双方均为外国人,但在中国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也可由该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的实质问题,如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等,一般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都不能适用时,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送达程序:在涉外离婚诉讼中,送达环节至关重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代为送达等多种方式,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如果在国外已经取得离婚判决,需要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子女抚养权问题:关于涉外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监护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总结: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在中国审理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正确确定管辖权、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法完成送达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尤其在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上,必须依照相关法律适用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以确保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