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内容是关于我国对于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一个概述以及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尽解析,并要求引用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管辖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法律适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不能确定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需要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取证的,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和取证。
判决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50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其他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司法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司法协助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我国对外提供和接受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框架,包括民事和刑事领域的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管辖权、法律适用、送达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的规则,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旨在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并促进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