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重大涉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涉及到在中国进行涉及外国当事人或事务的重大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表明了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特别要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明确了涉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其对法院管辖权的影响。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涉外民事诉讼除了遵循专门的规定外,还需遵守一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受委托的使领馆可以请求当地机关予以协助。”这条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文书送达和证据收集的可能性。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说明了涉外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机制,即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通过法院间的合作来实现。
综上所述,重大涉外民事诉讼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同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执行判决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