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一审程序的一般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其一审审限同样受此规定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其一审审限参照的是普通程序的审限,即最长可达到15个月(6个月的基本审限+院长批准的6个月延长+上级法院批准的3个月延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公告送达持续时间较长的,公告期不计入审限。”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如有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审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应考虑“域外送达”的时间,这可能会影响实际的审理进度。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民事诉讼还涉及到语言和法律冲突问题,审理法院需查明和适用相关国家的法律,这也可能影响审限。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一审审限通常为6个月,但考虑到涉外诉讼的复杂性,如需公告送达、域外送达以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等,审限可能延长至多21个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实际审限也会有所差异,但总体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