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跨国因素的相关条款。用户希望了解这些涉外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期望得到一位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解读。
基本原则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订立的关于司法协助的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判决与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条款主要围绕管辖权、送达方式、证据规则、司法协助以及外国判决与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规范。这些条款旨在确保涉外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时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同时也保障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