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规定,具体指涉外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时间限制和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经当事人双方协议,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和期限,即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涉外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第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及执行等程序性事项,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及时参加诉讼,否则法院可以终结诉讼。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规定较为复杂,不仅涉及诉讼各阶段的具体时间限制,还涉及到公告送达、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与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