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关注的是在中国,涉及外国元素(如外国当事人、跨境事实等)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即涉外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一般的涉外民事纠纷,其初始审理权属于中级法院。
但对重大、复杂的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具体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级别管辖规则。例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而中国的海事法院均为专门法院,级别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6〕5号),也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随着涉外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会适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对涉外级别管辖做出更为细致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级别管辖原则是中级人民法院,但对于重大复杂或其他特定类型的案件,则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实践中,具体的管辖权划分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