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在国际背景下发生的,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纠纷,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这里提到的“第四编”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规定了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和方法。
调解与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至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根据这些规定,如果一国法院的判决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综上所述,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送达、法律适用、调解与仲裁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能够公正、高效地进行,同时尊重国际法律合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