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行政诉讼中涉及外国人或外资企业的管辖权问题。他可能想知道在行政诉讼中,这类案件应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处理,特别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被告是外国的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到跨国公司,根据该法的第四十二条,对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此类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可以视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5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本解释办理。”这表示涉外当事人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时,会参照此解释进行。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这意味着,不论是国内还是涉外行政诉讼,都需遵循相同的程序规定。
最后,涉外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期间等程序,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条规定确保了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法院能有效、合法地进行文书送达和诉讼程序。
总结:涉外行政诉讼在中国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或者有涉外因素时。诉讼程序和规定主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涉外案件还会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处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