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涉外仲裁的相关规定,希望了解其具体条款和适用情况。
涉外仲裁案件的定义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畴,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领域的纠纷,且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事后书面仲裁协议作为前提。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条款确保了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该条款为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强调了法院在其中的作用。
涉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为涉外仲裁过程中的临时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保障了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
综上所述,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仲裁的规定较为全面,既保障了涉外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如果您有具体的涉外仲裁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涉外仲裁律师,以便获得更为详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