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涉外行政诉讼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了解针对此类诉讼中法律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定、程序及适用法律依据。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如下:
送达主体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如需向域外送达,应遵循《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等双边或多边协议。
送达对象与地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向受送达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直接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基本情况、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涉外送达,还应核实并确认送达地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域外送达的特殊规定:若需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可采用中央机关转递、外交或领事途径送达。如无相应国际条约或协定,可按照受送达方法律规定的途径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送达期限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同时用中文和所在国或者地区通用的文字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送达异议与救济:当事人对送达程序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对送达程序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送达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负责实施,采用直接、委托、邮寄、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充分考虑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及域外送达的特殊性,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对送达存有异议时,享有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