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外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
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程序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有效执行。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原则,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