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法律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分类及其法律依据。以下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强调了地域连接点的重要性,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审理。
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管辖法院,增加了诉讼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明确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解决了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的选择问题,避免了管辖权冲突。
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特别规定确保了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涉外合同纠纷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分类和规定较为全面,涵盖了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这些法律规定为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