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并希望得到这些规定的英文翻译。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之一在中国,则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这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基础。
送达与公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至270条的规定,当需要向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等方式;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则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这些条款确保了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跨国执行的实际困难。
证据收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在涉外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此外,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尤其是在一方难以获取某些重要证据的情况下。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至2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这一机制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语言使用:虽然《民事诉讼法》本身未直接规定涉外案件的语言使用规则,但实践中通常允许当事人使用中文以外的语言进行诉讼活动,前提是需提供官方认证的中文译本。这一点在《民诉法解释》第5条中有间接体现,即要求所有提交给法庭的文件必须是中文版或者附带经公证机关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中国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提供了全面而详细的指导原则,既体现了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也兼顾了本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不过,具体到每一条款如何应用于特定案例,则需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或法官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