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案件提出的异议。具体来说,这涉及到当一方认为受理案件的中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时,如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反对意见。
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款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可能享有的管辖权基础。
异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在此期间提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一旦错过特定时间窗口,将丧失就管辖权问题进行抗辩的机会。
证据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所主张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或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规定。实践中,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审查标准: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后续影响:若管辖权异议被支持,则原审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反之,若异议被驳回,则案件将继续按照原定程序推进。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初次申请未获批准,当事人仍有机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处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需要严格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注意把握好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及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