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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至274条的规定,明确了涉外案件中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形。例如,当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时,中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需首先考虑该法的规定。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30条至549条详细规定了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其中,要求必须基于互惠原则,并符合中国公共秩序。
仲裁条款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2条强调,“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后,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该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款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1章专门就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问题作出规定,如第113条规定:“当事人提供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境外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上述五个方面涵盖了涉外民事诉讼法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不仅涉及程序性规定还包含了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调整。撰写相关论文时应充分参考这些法律法规,以便深入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