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涉外诉讼程序的基本概念和流程。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管辖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与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收集与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第二百七十三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具体的线索。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判决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与司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管辖权确定、送达与期间、证据收集与认证、判决与执行以及涉外仲裁与司法审查。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对于顺利进行涉外诉讼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