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其包含的内容。具体来说,这指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案件,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涉外因素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一)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二)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三)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其他依照法律应当认定为涉外行政案件的情形。”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行政案件即可被认定为涉外行政案件。
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及组织,其在中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涉外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行政案件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当事人依照本法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除外。”这一条款表明,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同时也为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提供了可能。
特殊程序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了涉外行政案件的一些特殊程序安排,“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提供翻译。”此条款体现了中国法院对涉外行政案件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给予的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是指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案件。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