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关于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庭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作为一位资深的高级律师,我将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专章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如第265条明确:“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编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依照该编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责任等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受疫情影响的诉讼活动,法院会采取相应的便利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涉及船舶、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涉外海事诉讼提供了特别程序规定,确保了此类案件的高效处理。
综上所述,中国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兼顾了国际交往中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