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涉及外国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哪些法院进行管辖。以下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管辖法院问题的五点详细分析: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行政诉讼而言,如果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省级、地市级政府,则此类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其本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行政案件可能还存在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与海关、出入境管理等相关的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这类案件通常由专门的海关法院或其他相关专业法院负责审理。
协议管辖:虽然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不过,这种做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当某个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同时,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决定某一具体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这在处理复杂或跨地区的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性质、级别、地域等因素,并严格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