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制作判决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下是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范围。
适用法律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判决书的语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用中文书写。当事人要求提供外文译本的,可以提供,但以中文文本为准。”此条款确保了涉外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这些规定确保了涉外民事诉讼判决书的有效送达。
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此条款保障了涉外民事诉讼判决书在国际上的执行效力。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不仅需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还需考虑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因素,以确保判决书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