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在国内及国外的执行效力问题。这涉及到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外国法院的判决要想在中国得到执行,必须首先经过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3条进一步规定了承认外国判决的标准,其中包括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条件。这为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提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一条款明确了中国判决在国外执行的路径,即当事人需直接向相关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7条指出,对于中国法院判决的外国承认与执行,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判决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是否违反公共秩序等。这些因素构成了外国法院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则具体列出了外国法院判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判决违反公共利益等,这为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指导。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力问题主要涉及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和外国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