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注戴鹏教授的观点或相关论述。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戴鹏教授在其著作中强调了这一条款的重要性,指出其为解决涉外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送达与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向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戴鹏教授指出,这些送达方式确保了涉外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70条分别规定了证据的形式要求及证据的质证程序,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具有指导意义。戴鹏教授特别提到,涉外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审查更为严格,需特别注意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至第283条详细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包括互惠原则、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戴鹏教授认为,这些条款体现了中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开放态度与谨慎立场。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戴鹏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强调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性质、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个复杂环节,从管辖权的确立到法律适用的选择,每一步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戴鹏教授的观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提供了宝贵的学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