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范围,具体是指在中国进行的涉及外国当事人、财产或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哪些地域(即法院)提起。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哪些中国的法院有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管辖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范围提供了基本框架。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34条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这些规定对于涉外案件同样适用,确保了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地域上的专属性。
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不违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中国境内的某一个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从而扩大了涉外案件的可选地域范围。
司法协助:当涉外民事案件需要在中国境外收集证据时,《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至277条提供了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包括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方式、程序以及相关要求。这些规定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获取境外证据,支持案件在中国境内法院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涉外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管辖权异议、送达方式等,为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操作指南。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传统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还包括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以及根据国际司法协助获取证据的可能。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涉外民事诉讼地域范围的完整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