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在跨国离婚诉讼中,哪些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属人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则一般适用此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该规定需遵循国际私法和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确保选择的法院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同意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应考虑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的法律,但具体的管辖法院仍需符合上述属人管辖的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当外国法的适用可能导致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表明,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果某一外国法的应用会违背中国的公共政策,则应当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条约优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若存在与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且条约中有相关规定,则优先适用这些条约。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以及是否涉及国际条约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