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即在处理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哪些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送达方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此条款规范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送达程序。
期间与期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该条款指出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不受一般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涉外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交等环节做出了特殊规定,强调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综上所述,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不仅需要遵守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还需特别注意涉及国际条约、互惠原则以及特定的送达、期间、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