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问题。用户的疑问主要集中在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级别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涉外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案件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为涉外行政案件。”根据《行诉解释》第十四条,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涉外行政案件,由于其特殊性,通常会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司法程序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涉外案件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考虑。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