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问题,特别是关于涉外民事案件是否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用户想要知道所有涉外民事诉讼是否都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尤其是对于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案件,可能需要中级法院介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法发[2008] 11 号),涉外民事诉讼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五条指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法复[1998]4号),对于标的额小的简单涉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对于重大涉外案件,如标的额大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确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况,即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如果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争议,也可能不适用上述对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并不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还需看案件的性质、标的额以及是否涉及不动产权等具体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标的额较小或者涉及不动产权的涉外案件,可能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通常,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处理重大或复杂的涉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