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如何撰写涉外婚姻诉讼书,并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中国的法院将拥有管辖权。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证据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对于涉外婚姻案件,应当适用被诉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这意味着在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提供被诉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
三、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表明在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考虑送达方式的选择。
五、涉外婚姻案件的判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表明在涉外婚姻案件中,需要考虑判决执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涉外婚姻诉讼书的撰写需要充分考虑管辖权的确定、证据规则、法律适用、送达方式以及判决执行等问题。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