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意思是:在不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约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他们的纠纷。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分析非涉外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表明,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时约定的法院管辖协议有效;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这说明,即使当事人之间关于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也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这表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能够明确确定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该协议执行。
在适用协议管辖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这些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将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非涉外诉讼中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仔细考虑协议管辖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