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涉外诉讼中,起诉状中的中外名称应如何表述。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明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在涉外诉讼中,起诉状中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中文名称的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因此,起诉状中应当使用当事人的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的补充:虽然法律规定必须使用中文名称,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识别,可以在中文名称后括号内注明英文名称。例如:“原告:张三(Zhang San)”。
名称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名称应当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的名称一致。”因此,起诉状中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在境外使用的名称保持一致。
法律文件的翻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法律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此,如果起诉状中涉及外文文件,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翻译机构或人员签字盖章。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中起诉状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并在必要时注明英文名称,确保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以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希望以上分析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