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情况。
管辖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标准。
适用法律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条款为涉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
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向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权机关请求送达;以及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这些规定确保了涉外案件中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一条款为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指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且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与执行通常更为便捷。
综上所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为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