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提问题涉及到的是在中国境内,涉及外国人或者外国法人的民事侵权诉讼问题,关注的是中国法律对此类涉外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和处理。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涉外侵权案件,通常遵循属地原则或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这意味着涉外侵权案件首先应适用我国法律,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外交豁免问题: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涉入的侵权诉讼,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平等保护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对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中国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歧视性对待,保证平等公正审理。
司法协助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对于跨国涉外侵权案件,中国已加入多项国际公约,如《海牙送达公约》等,以便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外国法院生效裁判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处理涉外侵权的民生诉讼案件时,中国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尊重国际惯例和条约义务、保障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提供了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