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外诉讼中,如果法院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送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 由此可见,法院有明确的义务确保文书送达。
送达方式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邮寄送达;(六)公告送达。”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未送达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 如果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当事人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涉外诉讼中应当积极寻求国际司法协助,确保文书的有效送达。例如,《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之间进行的民事或商事案件中的文书送达。”
综上所述,法院在涉外诉讼中必须依法履行送达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如遇未送达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