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没有提供具体的问题内容,我无法直接给出针对“民事诉讼涉外篇”的问题概述及详细分析。不过,我可以假设一个情境并进行解答。
假设用户问题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以及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法院如何确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并请求阐明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管辖权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院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同时考虑协议管辖原则,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则可据此行使管辖权。
适用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若无有效选择,则一般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即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关系,如不动产物权等,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适用时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司法协助与承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国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将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处理。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确认遵循法定及协议原则,适用法律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严格遵守公共秩序保留及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积极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