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的级别管辖问题,即哪些级别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有初审管辖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了基层法院对大部分民事案件(包括离婚诉讼)的一审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进一步指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的,第一审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的,由原被告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达不成协议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争议是在国外形成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属于这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这条主要针对合同纠纷,但在离婚诉讼中,通常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不直接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它为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提供了一定的程序性指导。
总结: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国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依据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了无论当事人身处何处,都能找到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首先应考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涉及在国外的当事人,则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